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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
办理程序:
一、工商局名称预登记;
二、外经贸部门(或会同其它部门)对项目建议书(代可行性研究报告)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(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无此项手续);
三、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(发证前须领取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);
四、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;
五、银行开户、税务登记、海关备案等。
注:
1、二、三条手续,总投资1000-3000万美元的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等市级部门审批,合同、章程在省外经贸厅备案;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县(市)、区及开发区外经贸局审批,合同、章程在市外经贸局备案并领取批准证书。
2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按国家专项规定程序办理。
需申报的材料
一、设立外商合资(合作)企业所需的材料
(一)公司名称预登记(复印件)
(二)合同及合同附件(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)
(三)公司章程(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)
(四)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(代可行性研究报告)
(五)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(代可行性研究报告)的批复
(六)协议(意向)书(签字)
(七)中方单位附件
1、营业执照(工商局盖章的复印件)
2、中方董事委派书原件(法人签字)
3、中方董事成员简历原件(单位盖章)
4、中方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
5、合同章程签字授权书原件(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,若法定代表本人在合同章程上签字则不需此件)
6、中方以非现金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确认证明原件(由国资局出具,非国有企业不需此件)
(八)、外方需提供的附件
1、营业登记证明和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(根据公司性质和国别地区而定);若以个人名义投资,则需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(若持中国护照,需提供在当地的长期居住证明)。
2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(日期需为当年),日本等国也可用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信用证明书。若以个人名义投资,则需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。
3、外方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(法定代表人签字)
4、外方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(身份证、护照、长期居住证均可)
5、若董事成员中有国内人员,则需提供其简历原件(单位盖章)
6、合同章程签字授权书原件(若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此件)
(九)中方主管部门转报文件(外地企业可由中方企业直接行文申请)2份
二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材料
(一)公司名称预登记(复印件)
(二)公司申请表(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)
(三)公司章程(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)
(四)可行性研究报告(签字原件)
(五)营业登记证明和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(根据公司性质和国别地区而定);若以个人名义投资,则需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(若持中国护照,需提供在当地的长期居住证明)。
(六)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原件(日期需为当年),日本等国也可用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信用证明书。若以个人名义投资,则需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。
(七)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(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投资者签字)
(八)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(身份证、护照、长期居住证均可)
(九)若董事成员中有国内人员,则需提供其简历原件(单位盖章)
(十)、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(若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此件)
(十一)、租赁协议
(十二)、出租方的房产证明
办理时限:
材料齐全后初次受理,答复时限为5个工作日;材料(修改)合格、齐全后正式受理,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。
收费项目:
批准证书工本费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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